(2017)闽072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裕宁、汪进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宁,汪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42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裕宁,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转逮捕。被告人汪进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光泽县。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生态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裕宁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汪进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裕宁、汪进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5时许,被告人王裕宁在光泽县杭川镇镇岭农贸市场向同案人苏约翰(另案处理)以1440元的价格收购了野生鬣羚(活体)一只。当日10时许,王裕宁电话联系被告人汪进旺,让其帮忙将其收购的鬣羚运往江西省资溪县。11时许,王裕宁与汪进旺将收购的鬣羚装进汪进旺借来的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HBW159)后备箱内,并由汪进旺驾车与王裕宁驶往江西省资溪县,途经高速公路闽赣收费处(光泽县崇仁乡境内)被正在执行巡逻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8日,涉案的鬣羚被移交给南平市城市公园管理处收养,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4日死亡。经南平市野生动物管理站技术人员鉴定,涉案的活体野生动物为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俩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张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裕宁、汪进旺的供述笔录;同案人苏约翰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及其他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林业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死亡动物报告表;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前科记录、王裕宁前科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裕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并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进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俩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裕宁、汪进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裕宁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此罪,因此,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汪进旺在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中情节较轻,结合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裕宁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汪进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