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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越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联中家属院。被执行人越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57号。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越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越某某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Q557**号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越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557**号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