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保书与被申请人黎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书,黎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书,男,1935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街道办事处丹凤西路**号附**号。被执行人:黎凤娇,女,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葵山镇马厂村委会东荣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书与被执行人黎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保书以与被执行人黎凤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保书与被执行人黎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