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证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敏捷、朱贺、西安红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安利、徐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敏捷,朱贺,西安红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安利,徐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敏捷。被执行人朱贺。被执行人西安红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安利。被执行人徐小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敏捷、朱贺、西安红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安利、徐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经字第11967号公证书、(2013)西证执字第4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敏捷、朱贺、西安红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安利、徐小莉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11967号公证书、(2013)西证执字第44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02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