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永兴与周朝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兴,周朝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1号原告:杨永兴,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周朝日,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永兴与被告周朝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杨永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杨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