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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农丰村24号(4-5层)。法定代表人:靳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鹏,���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2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成,男。上诉人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49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成公司上诉称,华融公司起诉我公司20起民间借贷纠纷,且全部提交了相同的证据《对账单》,此份证据记载“截止2016年12月30日,建成公司欠华融公司108652093.01元”,故本案已经超过了原审法院受诉案件标的额上限;建成公司是当地知名企业,所涉借贷纠���达亿元,故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高级别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0521民初49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华融公司诉称其与建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年利率为按基准利率4.35%上浮452%,借款期限3个月。华融公司依据此合同起诉建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863333元,另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完结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华融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且本案标的额并未超过原审法院受理上限,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华融公司起诉建成公司的另外十九起案件均是基于独立���借款合同提起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建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黑龙江省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