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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海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催9号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法定代表人魏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0日,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付款银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运营中心,票号3160005120946464,面额人民币5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大庆审 判 员  张宏力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