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曹检生、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检生,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曹检生,男,生于1957年11月18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金国,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曹检生申请执行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李金国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检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协议文本一份,目前双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执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一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