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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旭辉与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辉,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98号申请人李旭辉(又名李辉),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洋洋,该公司负责人。李旭辉诉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旭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5345.45元、诉讼费6480元、保全费560元、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旭辉申请执行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