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勇与深圳建国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深圳建国泌尿外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吴勇,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玮,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深圳建国泌尿外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112-1号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0310580。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峰,男,汉族,系被告的业务院长。原告吴勇诉被告深圳建国泌��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审 判 长 潘 文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