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孔玮与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525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国群。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良,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耀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明,公司员工。原告孔玮与被告宜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