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刘胜芳职务侵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胜芳,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浙江龙游文超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普定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胜芳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浙08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胜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其向浙江文某工贸有限公司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3150元。原审被告人刘胜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胜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胜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胜芳撤回上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娟审判员 罗志刚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晟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