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第二支行、王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第二支行,王新刚,侯雁,刘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徐卫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新刚,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侯雁,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桂芬,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刚、侯雁、刘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短时间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处理完毕后再作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