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686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贺某,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1050元。审判员 李保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芷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