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728张勇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728号原告:张勇,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告:刘霞,女,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安县,现住海安县。原告张勇与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以本案仍有证据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勇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