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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跃红与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红,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81号原告赵跃红,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琼,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实习)。被告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住所:登封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赵跃红诉被告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赵跃红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在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受伤的事实,故原告赵跃红起诉被告登封市市区乔老大盆景鱼火锅店,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跃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跃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