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姚文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云,姚文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张巧云,女,汉族,金昌市人,住金昌市。被执行人:姚文煜,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张巧云与被执行人姚文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锋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0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