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苏志文、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苏志文,黄丽萍,苏伟城,谢丽芳,吴志成,廖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9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号。主要负责人:张景星,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文,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黄丽萍,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苏伟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谢丽芳,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志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廖桂香,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苏志文、黄丽萍、苏伟城、谢丽芳、吴志成、廖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拟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雅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