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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亚花、林玉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亚花,林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特29号申请人:林亚花,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玉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代理人:林青(系林玉华的女儿),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林亚花申请认定林玉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林亚花诉称,2016年5月21日晚,林玉华应案外人林金树的邀请到莆田市××区帝景蓝湾大酒店参加案外人姚少君的订婚酒宴,席间案外人姚瑞裕与翁国柱因喝酒发生打架冲突,林玉华在劝架过程中被推下楼梯摔倒致伤,后经莆田第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1.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脑挫裂伤;3.多发颅骨骨折;4.头发挫伤;5.全身多处批复软组织擦挫伤;6.2型糖尿病。出院后情况为:林玉华神志仍呈朦胧状态,可言语数句,对答较困难。2016年11月23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林玉华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二人。为妥善处理林玉华受伤后的相关诉讼、财产等事宜,故提出诉讼请求:认定林玉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林亚花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林亚花与林玉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林玉华因意外事故受伤被送至莆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脑挫裂伤;3.多发颅骨骨折;4.头发挫伤;5.全身多处批复软组织擦挫伤;6.2型糖尿病。2016年11月23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中司鉴[2016]临鉴字第16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林玉华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二人。诉讼期间,经林亚花申请,并经本院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玉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林玉华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目前仍呈植物状态、意识活动、认知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有莆田第一医院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林玉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十三条(?javascript:SLC(167199,13)?)第一款、第十七条(?javascript:SLC(167199,17)?)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八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89)?)之规定,判决如下:1林玉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林亚花为林玉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钦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08”t”_blank?)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