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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能庆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能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90号罪犯刘能庆,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能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刘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能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17次。本次考核期累计扣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能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