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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曲金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曲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高明,主任。被执行人:曲金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曲金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行审36号行政裁定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光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