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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雪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595号原告:李雪文,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官秋明、彭洋涛,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负责人:杨蔚丽,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华、左军鹏,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雪文负担。审 判 长  葛德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坤人民陪审员  魏新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