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2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元享、严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元享,严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元享,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严涂,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邹元享与被执行人严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涂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涂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湘F×××××酷博1998CC小轿车一辆、牌号为湘F×××××夏朗1984CC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严涂名下牌号为湘F×××××酷博1998CC小轿车一辆、牌号为湘F×××××夏朗1984CC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中贵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