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长发、被执行人冯善柱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发,冯善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620号执行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长发,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冯善柱,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长发、被执行人冯善柱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