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陈玉亭、梁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陈玉亭,梁爱梅,张金河,付兆英,康宗生,倪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61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陈玉亭,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梁爱梅,女,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陈玉亭之妻。被告:张金河,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付兆英,女,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金河之妻。被告:康宗生,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倪荣平,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康宗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陈玉婷、梁爱梅、张金河、傅兆英、康宗生、倪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