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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康勇与周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勇,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陈康勇,男,生于1972年09月12日,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被申请执行人周雷,男,生于1988年03月19日,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申请执行人陈康勇申请执行周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康勇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康勇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96号执行案件。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