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兵与杜春云、苏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苏维华,杜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765号原告杨兵,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苏维华,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杜春云,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兵与被告苏维华、杜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兵在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经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溢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