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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艳龙与马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龙,马文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718号原告周艳龙,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马文泽,男,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周艳龙与被告马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龙、被告马文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艳龙诉称,2016年1月19日,被告找我说要饲养羊需借2万元,因被告和我家是前后院邻居,就借给被告了,并打借据一枚,双方约定2万元本金的每月利息为300.00元。在2017年2月份,我找被告说春天耕种用款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文泽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900.00元。2016年4月份,我从被告处借了1万元钱,这一万元钱抵押本金。被告马文泽辩称。2016年1月19日我就从原告处借了1万元钱。当时我给原告打了条,2016年农历正月初四(2016年2月11日)原告从我处拿了1万元钱,当时原告说几天就还给我,后来没还就打了条。原告在我这借了1万元钱后,我同意给付中间的利息,我没从原告处借2万元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马文泽向原告周艳龙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300.00元,被告马文泽为原告周艳龙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4月2日,原告周艳龙向被告马文泽借款1万元,原告为被告出具欠据一枚。此1万元原告同意抵顶被告借款本金。剩余款项,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据一枚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借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虽有异议,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解2016年1月19日九从原告处借了一万元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提供的2016年4月2日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可2016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万元抵顶被告借款本金,是对被告有利的自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文泽向原告周艳龙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马文泽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泽偿还原告周艳龙借款1万元。并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4月2日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3日始,按本金1万元,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马文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