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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辛欣、王丽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欣,王丽莎,马林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欣,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同江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莎,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林意,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上诉人辛欣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莎、马林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字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欣上诉称: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本案被告信息明确,法院在受理以后,应向被告送达,当无法直接送达时,应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故一审法院以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直接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裁定明显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如此下去,一旦被上诉人恶意躲债,故意不接收法院文书,则上诉人的权利永远都将无从保护。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固安县孔雀城剑桥郡环秀园8号楼1单元104室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房款,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丽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遂驳回原告辛欣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不能确定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须经查证确定,否则不是驳回起诉的理由,原审法院可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原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辛欣起诉的裁定理据不足,应予撤销。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字3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