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惠姣因与被上诉人李柏萱、陈文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姣,李柏萱,陈文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铁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柏萱,女,1980年3月8日出生,苗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街道霞光山庄月桂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根。上诉人李惠姣因与被上诉人李柏萱、陈文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陈文根在与被上诉人李柏萱登记结婚前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投资设立湘潭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表明陈文根在婚前即已拥有相应的个人财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文根支付给上诉人李惠姣的款项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惠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