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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利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0112民初1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本院认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川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