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焦本臣、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本臣,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焦本臣,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4888647K),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54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焦本臣与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焦本臣上述情况,焦本臣亦未能提供济南北斗星商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焦本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