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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余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余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余嘉,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余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华高、林昭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余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郭余嘉驾驶闽H×××××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05线从沙县往南平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5线2168KM+500M处碰撞前方同向刘某(已判决)驾驶的闽07-×××××大中型拖拉机尾部,造成闽H×××××轻型厢式货车乘车的被害人朱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场群众报警后,被告人郭余嘉仍在现场等待,随后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余嘉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某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余嘉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余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余嘉供述,证人刘某、邱某证言,沙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照片视听资料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提取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余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余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余嘉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余嘉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余嘉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余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长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㈤严重超载驾驶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