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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凤梅与被执行人李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梅,李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何凤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被执行人:李秀芝,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凤梅与被执行人李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