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小英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英,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10号申请人唐小英,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乡市。唐小英申请执行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小英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唐小英赔偿款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鹏给付申请人现金15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