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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计生、杨尚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计生,杨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王计生,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杨尚明,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祖籍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执行王计生申请杨尚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冀04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