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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心宝、朱源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心宝,朱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赵心宝,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源昌(朱元昌),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心宝与被执行人朱源昌(朱元昌)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9)岱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名被执行人朱源昌(朱元昌)于2013年7月19日因病去世,没有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岱民初字第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