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700薛骄与通州区川姜镇金宝玉布艺经营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骄,通州区川姜镇金宝玉布艺经营部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00号原告:薛骄,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川姜镇金宝玉布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一西路53号、金二西路66号。经营者:徐哲超,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薛骄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金宝玉布艺经营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薛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骄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骄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骄负担。(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