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长顺与安阳市和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冀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顺,安阳市和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冀连成,张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07号原告:程长顺,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和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冀连成,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冀连成,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兴飞,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程长顺与被告安阳市和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冀连成、张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程长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长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程长顺负担。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