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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都市之门*座*****室。法定代表人:崔亚朋,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亚治,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18号行政收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上林小镇经适房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532.40万元。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缴纳80万元费用后剩余费用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4月15日做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18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底缴清欠款。经审查查明,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上林小镇经适房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532.40万元,2012年2月缴纳了50万元,2015年3月25日缴纳了30万元,其余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18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底缴清剩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于2016年9月缴纳了100万元,剩余352.40万元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18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6】第18号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