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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7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树成与马子成、马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树成,马子成,马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440号原告:蒋树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一:马子成,男,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炜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珣,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被告二:马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蒋树成诉被告马子成、被告马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蒋树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守明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31元,由原告蒋树成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