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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满与被执行人许海滨、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满,许海滨,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吕满,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宽城镇兆丰润景小区12号楼1单元1182室,身份证号:1326221948********。被执行人许海滨,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石洞子沟翠兴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26291970********。被执行人刘林,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宽城镇龙翔花园1号楼3单元3层西,身份证号:1326221951********。申请执行人吕满与被执行人许海滨、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海滨、刘林已履行部分义务且银行、房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