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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经雄、陈文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经雄,陈文雄,简秀霞,潘志芬,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居委会325国道199号志达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黎建荣。被执行人:陈经雄,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文雄,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简秀霞,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志芬,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开发区凤新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雄。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经雄、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文雄、潘志芬、简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陈经雄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8%,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经雄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文雄购买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居委会西海街7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文雄、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简秀霞、潘志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陈经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1268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经雄、陈文雄、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简秀霞、潘志芬共同负担。因义务人陈经雄、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文雄、潘志芬、简秀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文雄有银行存款13055.53元、被执行人简秀霞有银行存款2190.06元、被执行人潘志芬有银行存款16994.8元,上述款项已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60号案中扣划至本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经雄、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西海街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67××66),该房屋已于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28795元;并于2015年10月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得拍卖款928795元的;2.查明被执行人陈文雄、简秀霞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滨新区331号誉XX府誉龙湾4座2501房(房产证号为02××02、02××03),该房屋已被本院以(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于2015年8月13日,本院以(2015)佛顺法执字第4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国用(2014)0300076],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中鼎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845800元,并分别于2016年10月8日、10月30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得拍卖款866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潘志芬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产登记情况;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文雄名下有粤X×××××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简秀霞名下有粤X×××××号大型汽车、被执行人潘志芬明名下有粤X×××××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佛山市域晖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有粤X×××××号大型汽车,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待扣押后再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经雄名下有车辆。综上,已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所得款项,将由本院在(2015)佛顺法执字第4368号案中作分配。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5059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