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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锦星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561号原告:李锦星,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408458188。负责人杨超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星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锦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锦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