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小勤。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小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276元,执行费为1404.14元。因被执行人黄小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小勤的银行存款101680.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