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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高生与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高生,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978号原告:樊高生,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义,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中段。原告樊高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查明,原告樊高生起诉的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实际被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高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