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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司华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司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049号原告:刘司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银泰山水景园B21-8#。法定代表人:袁有福,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夕林,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司华和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司华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王旭东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