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侯玉昆与被申请人熊兰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昆,熊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昆,男,1979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纳厦村委会平岩村18号。被执行人:熊兰珍,女,1982年10月23日生,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戈勒村委会纳照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侯玉昆与熊兰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兰珍暂无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