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侯玉昆与被申请人熊兰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昆,熊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昆,男,1979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纳厦村委会平岩村18号。被执行人:熊兰珍,女,1982年10月23日生,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高良乡戈勒村委会纳照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侯玉昆与熊兰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兰珍暂无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