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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和香与余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和香,余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366号原告:姚和香,住赤壁市。被告:余秀珍,住赤壁市。原告姚和香与被告余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姚和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和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姚和香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