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和香与余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和香,余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366号原告:姚和香,住赤壁市。被告:余秀珍,住赤壁市。原告姚和香与被告余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姚和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和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姚和香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