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元生与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生,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生。被执行人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奇村干部疗养院。负责人李智荣,该公司党委书记。关于张元生与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出(2017)晋1127执1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元生各项损失共计919020.6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92.8元。被执行人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于2017年5月26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